《黄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精神,黄山市医保局结合《黄山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黄医保〔2021〕81号)、《黄山市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20项民生工程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民生办〔2022〕8号)文件规定,在全面调研梳理的基础上,草拟了《黄山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并于9月1日前反馈至市医保局。
一、反馈意见建议的方式及渠道
1.邮件反馈:hssylbzj@163.com
2.电话反馈:0559-2580862
3.书面反馈:黄山市医疗保障局509室(黄山市屯溪区新园东路198号)
4.网站征集: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二、起草说明
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2022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市医保局根据省政府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精神,在全面调研梳理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黄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件总体框架和政策内容与省政府办文件政策基本保持一致,并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对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作了进一步梳理明确。仅按照省政府办文件精神,增加和微调了两项内容:一是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了救助对象范围,并结合目前各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在省政府办文件确定的待遇标准区间内,拟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年度起付标准为3000元,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二是根据省政府办文件精神,为保持与倾斜救助政策相衔接,参照宣城、池州、淮南、铜陵等市做法,拟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万元调整为1万元。
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并于9月1日前反馈至市医保局。
三、起草背景
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2022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部署,建立健全我市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四、黄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促进共同富裕,结合《黄山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黄医保〔2021〕81号)、《黄山市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20项民生工程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民生办〔202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
1.分类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适用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牵头单位:市民政局)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以及虽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认定部门根据职责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2.明确因病致贫认定条件。将《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因病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出现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管理。具体认定条件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按照《黄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执行。(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3.及时监测识别困难群众。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参照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设定监测标准;对稳定脱贫人口、普通参保人员等,参照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设定监测标准。医保部门及时将达到监测标准的人员信息推送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或其它社会救助范围。(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二)发挥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
4.分类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实现及时参保、应保尽保,享受统一的基本医保待遇。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的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具体资助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结合国家每年公布的筹资标准确定。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进入保障年度后新认定为救助对象的不再追补资助。(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5.增强大病保险补充保障功能。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三)完善分类救助托底保障作用
6.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有效衔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区县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7.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15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监测人口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1万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8.统筹完善倾斜救助措施。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9.畅通依申请救助渠道。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确定的程序,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相应救助。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拓宽社会综合救助渠道
10.发展壮大慈善救助。推动建立社区(村)慈善基金,鼓励将大病救助作为协议重要内容,探索实施人人参与、互助共济的大病慈善救助模式。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困难群众医疗需求为导向,优先设立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诊疗路径明确的大病救助项目和困难家庭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交通等补贴项目,发挥补充救助和补缺救助作用。建立社会救助信息与本地慈善资源双向推送工作机制,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建设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探索制定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丰富救助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和商业保险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11.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扩大职工医疗互助覆盖面。(牵头单位:市总工会)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引导商业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供给,将更多医保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科学纳入健康保险保障范围,提高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障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开展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逐步实现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牵头单位:市银保监局)
(五)规范三重保障服务管理
12.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各区县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统一交由民政部门完成重合身份核查、分类标识确认后,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推送,(牵头单位:市民政局)由同级医保部门根据救助对象身份分类落实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待遇。细化医疗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和经办管理服务规程,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进医疗救助业务“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13.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提升服务,引导促进救助对象合理就医。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4.严格救助基金监管。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基金运行分析,强化基金风险预警管控。加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统一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监管,实现自查自纠、日常稽核、抽查复查“三个全覆盖”,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大力查处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六)强化组织保障
15.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将医疗救助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和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16.加强投入保障。各级政府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17.加强服务引导。根据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加强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风险隐患。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2-09-02 17:44
2022年8月1日,我局就《黄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通过其他途径(信件、电话等)征集0条。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