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征集时间:[ 2023-03-06 00:00 ] 至 [ 2023-04-05 00:00 ] 状态:已结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的新型监管方式,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形成了《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修订征求意见稿)》。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就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3年3月6日至4月5日

 

1.邮件反馈:hssylbzj@163.com

2.电话反馈:0559-2580861

3.书面反馈:黄山市医疗保障局507室(黄山市屯溪区新园东路198号)

4.网站征集: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修订征求意见稿)

 

序号

管理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医疗保障

对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皖医保秘〔2022〕109号)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黄医保〔2023〕19号)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2

医疗保障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皖医保秘〔2022〕109号)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黄医保〔2023〕19号)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3

医疗保障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皖医保秘〔2022〕109号)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黄医保〔2023〕19号)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4

医疗保障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期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5

医疗保障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皖医保秘〔2022〕109号)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黄医保〔2023〕19号)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6

医疗保障

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皖医保秘〔2022〕109号)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黄医保〔2023〕19号)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3-04-07 15:57

2023年3月6日,我局就《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修订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通过其他途径(信件、电话等)征集0条。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