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和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绩效评价项目的公开询价函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以下简称“三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医保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本级及各区县分配使用补助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一、项目名称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和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绩效评价项目。
二、项目预算
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
三、项目内容
1.对照省局标准,结合全市工作实际配合制定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和2024年市级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方面需对休宁县、黟县、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医疗保障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反馈绩效评价结果。检查内容包括:贯彻中央对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有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决策部署情况、资金过程管理情况、资金产出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管理情况等。
3.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方面需对市医保局机关及其下属3家事业单位、休宁县、黟县、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医疗保障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检查内容包括:贯彻中央对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有关医保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决策部署情况、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办法情况、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医保工作开展情况等。
四、项目要求
1.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中标方需于2024年12月1日前完成现场绩效评价工作,于2024年12月10日前向被评价单位反馈评价结果、向投标方出具绩效评价报告,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成之日止,需为被检查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2.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中标方需于2025年1月1日前完成现场绩效评价工作,于2025年1月10日前出具绩效评价报告,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成之日止,需为被检查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五、资质要求
1.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参与。供应商应具有履行本项目所需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为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营业执照内应包含绩效评价及相关业务范围。
3.供应商不能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六、提交材料要求
1.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有效期限内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报价单、项目开展实施方案以及按期按要求完成项目服务的承诺等(加盖公章);
4.参与项目技术人员相关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为省直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服务或相关业绩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6.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报价材料密封装袋并盖章,密封袋外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七、报价要求
1.请在充分了解项目需求的基础上进行报价。
2.报价超出预算或超过报价截止时间提交均将被视为无效。有效报价为材料审查合格,且按采购要求提供的不高于项目预算的投标报价。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中标人。同时出现2个及以上单位最低报价相同,则由现场抽签确定。
3.报价应当包含绩效评价服务及绩效评价相关的税金及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餐费、通讯费、相关税费及现场评价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还要考虑到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索赔和变更。
4.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按询价要求将相关材料密封,一并递交至黄山市医疗保障局(黄山市新园东路198号财经大楼5楼)503办公室,联系方式:0559-2580199。
5.报价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3日17时。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