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21年本)

发布日期:2021-06-11 10:56信息来源: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市医保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1.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

3.《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二、承办机构

市医疗保障权益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 城乡居民申请人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授权的乡镇社区代办点现场申请;城镇职工申请人可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2.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

3. 审核通过,打印相关信息;审核未通过,告知原因,如材料不合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六、服务时限

即时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医疗保障权益管理中心

电话:0559-2310700

 

2.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信息变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2.《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二、承办机构

市医疗保障权益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 城乡居民申请人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授权的乡镇社区代办点现场申请;城镇职工申请人可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2.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

3. 审核通过,打印相关信息;审核未通过,告知原因,如材料不合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六、服务时限

即时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医疗保障权益管理中心

电话:0559-2310700

 

 

3.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公布) 

第三条 第一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二、承办机构

市医疗保障权益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单位经办人在网上上传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材料。

2.网上上传相关材料之后,去现场办理申报稽核手续;

3.审核通过,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审核未通过,告知原因,如材料不合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六、服务时限

即时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医疗保障权益管理中心

电话:0559-2310700

4. 出具医疗保险信息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医疗保障权益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保缴费人员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 申请人带本人身份证至服务窗口办理;

2. 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医疗保险信息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时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医疗保障权益管理中心

电话:0559-2310700

 

5.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第二条

二、承办机构

市医疗保障权益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保缴费人员

四、服务条件

参保人员需先办理停保手续

五、服务流程

1. 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至服务窗口办理;

2. 医保经办机构接收材料并按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对,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3. 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按规定审批;根据审核结果,办理转移交接手续

六、服务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医疗保障权益管理中心

电话:0559-2310700

 

6.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机构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科

电话:0559-2580860

 

7.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皖政〔2020〕17号之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可合理确定;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合规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可适当提高。

二、实施机构

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

四、服务对象

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

电话:0559-2580862

 

8.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协调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运行管理联系处理机制的要求,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协调异地就医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保障我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不断提高直接结算质量和效率。

二、受理单位

黄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的异地医保经办机构

四、办理渠道

协同管理平台或电话

五、办理流程

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过程中有问题的异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协同管理平台或电话联系市本级、各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结算有问题参保人员参保情况、就诊医院等信息,市本级、各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提供的问题分类,协调移交信息管理和权益中心,并进行调查了解,并将调查情况通过协同管理平台或电话进行反馈。

六、办理材料

需要协调参保人员的信息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网络查询;

九、监督电话

0559-2580199

 

9.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二、受理单位

黄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人员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五、办理流程

1. 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符合办理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并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也可到医保服务大厅现场办理或通过网络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申请人异地就医信息备案上传并通知参保人员,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原因。

2. 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申办并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上传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六、办理材料

1. 有效身份证件;

2. 备案表;

3. 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网络查询;

2.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0559-2580199

 

1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种鉴定管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具体鉴定管理办法按统筹区相关政策执行。

二、受理单位

黄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四、办理渠道

通过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反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委托的定点医疗 机构或通过线上提交材料,申请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2.受理: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接收并初审材

料,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通过原因,审核通过的从系统调取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台账,整理材料,打印《受理通知单》给申请人,推送至业务审核;

3.审核   抽取医务专家采取线上审核、现场审核、日常审核、集中审核等不同方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病历材料或申请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检查结果,予以认定。医保经办机构对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4.办结  审核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原因,审核通过的保存登记信息表,将审核结果通过医保部门官网、手机短信、现场公示等方式反馈至申请人,申请人可自行在网上、窗口查询审核结果。

六、受理材料

1. 有效身份证件;

2. 《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 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网络查询;

2.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0559-2580199

 

11.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之医疗机构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11号)

4. 《关于印发安徽省黄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黄医保〔2020〕52号)

二、受理单位

黄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五、办理流程

1. 受理材料 医保经办机构接收医疗机构递交的申请材料;

2. 审核材料 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3. 现场评估 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本行政区内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综合评估;

4. 公示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通过政府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六、办理材料

1. 申请书;

2.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表》;提供以下证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 科室设置表、大型医疗设备清单、收费标准及有关证书复印件,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

4. 卫生技术人员(注册)名册、所在单位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2.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0559-2580199

 

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之零售药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11号)

4. 《关于印发安徽省黄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黄医保〔2020〕52号)

二、受理单位

黄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各级行政区域内的零售药店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五、办理流程

1. 受理材料 医保经办机构接收零售药店递交的申请材料;

2. 审核材料 医保经办机构对零售药店申报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3. 现场评估 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本行政区内申请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综合评估;

4. 公示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通过政府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六、办理材料

1. 申请书;

2.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复印件;

4. 所有工作人员从业资质复印件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2.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0559-2580199

 

12.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之医疗机构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2.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9号)

二、受理单位

黄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人现场申请;

2.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不予受理告知原因;

3. 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将初审结果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 医疗机构提交反馈意见,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和医疗事实形成 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后形成审核结果,并对审核后的定点医疗机 构按月进行结算,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对定点医疗机构已结算的 医疗费用进行核准;

4. 拨付,医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对已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医 疗费用拨付结算款。

六、办理材料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月结算汇总表、就诊结算记录明细数据等(各地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2.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0559-2580199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之零售药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2.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9号)

二、受理单位

黄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人现场申请;

2.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不予受理告知原因;

3. 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将初审结果发给零售药店,零售药店提交反馈意见,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和医疗事实形成审核意见, 进行复审后形成审核结果,并对审核后的定点零售药店按月进行结算,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对定点零售药店已结算的医疗费用进行核准;

4. 拨付,医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对已核准的定点零售药店医 疗费用拨付结算款。

六、办理材料

职工/居民医保月结算汇总表、刷卡结算、医保电子凭证记录明细数据等(各地根据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 执行)。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2.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0559-2580199

 

13、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之产前检查费支付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4.《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支付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 《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二、受理单位

黄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正常参保缴费的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至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

2. 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接收材料并按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3. 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正式结算单;

4. 医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办结

业务。

六、办理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医院收费票据;

3. 费用清单;

4. 诊断证明;

5. 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生殖服务登记卡(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网络查询;

2.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0559-2580199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之生育医疗费支付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4.《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支付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 《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二、受理单位

黄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已生育且正常参保缴费的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至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

2. 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接收材料并按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3. 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正式结算单;

医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办结业务。

六、办理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医院收费票据;

3. 费用清单;

4. 病历资料;

5. 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生殖服务登记卡(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备注:生育医疗费与生育津贴为合并支付,一次性提供材料即可。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网络查询;

2.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0559-2580199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之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4.《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支付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二、受理单位

黄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正常参保缴费的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至服务窗口办理;

2.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并按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对,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3. 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正式结算单;

医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办结业务。

六、办理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医院收费票据;

3. 费用清单;

4. 病历资料;

5. 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结婚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网络查询;

2.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0559-2580199

 

14.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工作。

二、受理单位

黄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保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出国定居、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统筹范围外、死亡的,可以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五、办理流程

1. 参保人持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借记卡(非本人办理需提供代办说明)现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2.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

3. 符合规定的,办理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手续。

六、办理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非本 人办理需提供代办说明(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 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 书;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 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2.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0559-2580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