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0MB15594040/202105-00007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21-05-18
发布机构: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1-05-20
生效日期: 2021年5月18日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医保〔2021〕39号 词: 结余留用工作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负责人解读】黄山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汪兵:解读《黄山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实施方案 》

作者: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05-20 16:41 信息来源: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政策实施以来,药品价格显著降低、群众负担明显减轻,基金使用效率提高、临床用药水平提升,医药行业生态改善成效明显。“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作为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旨在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全面实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并以药品集中采购为突破口,推进“三医联动”改革。2021年5月,黄山市医保局公布了《黄山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黄山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汪兵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实施方案》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明确提出“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降低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

2020年6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专门就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的结余留用做了统筹规划。

2020年8月,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医保秘〔2020〕88 号),对安徽省全面落实国家集采的结余留用政策进行了部署。

202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再次强调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机制,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问:《实施方案》的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是什么?

第一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25个药品自2019年12月27日起在我市正式落地,截至目前,共有三批112个国家集采药品在我市落地实施。国家集采的中选产品平均降幅54%,在明显提高患者用药质量的同时,大幅降低了患者的用药负担和基金支出。为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设计合理的结余留用机制,让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共享改革成果,激励其继续积极参与集中带量采购,保证政策有效实行,因此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我市相应实施方案,形成结余留用常态化机制成为必要。

问:《实施方案》的研判和起草过程是什么?

本《实施方案》在严格遵循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的前提下,根据我市现实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对第一批已经完成约定采购量的集采药品进行了反复测算,并充分征求了财政、卫健、医疗机构等各方意见,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在制定文件过程中我们还充分考虑了考虑集采前后医保基金支出情况,分别按照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和按照25个药品集采前后基金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测算对比,并确保集采前后医疗机构从药品采购中可获得的收入不减少,达到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市医保局在国家及省文件的基础上,借鉴其他省市做法,于5月10日起草了《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黄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于2021年5月18日起正式实施。

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结余留用资金工作开展的步骤,我市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5个方面:

(一)对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二)明确了考核对象为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内容为医疗机构考核执行药品集采规定、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落实集采和价格政策等内容。

(三)结余留用金额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式计算,公式中的“结余留用比例”,由市及各区县医保部门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打分确定。

(四)明确了结余留用资金拨付的工作流程,规范了医疗机构对结余留用资金的使用。

(五)要求市及各区县及时落实政策,认真做好结余留用资金相关工作。

问:《实施方案》有什么创新举措?

一是科学开展数据模拟测算。对关键测算指标各项相关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计算公式,明确数据采集依据和标准。通过对不同报销支付比例(70%、65%、50%)和不同结余留用比例(50%、45%、40%)下的测算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确定结余留用资金的最高留用比例,以确保结余留用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二是科学建立结余留用资金核算体系。《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指导精神,根据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医保基金平均报销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结余留用比例等因素确定结余留用资金。三是科学合理进行医疗机构考核。《实施方案》细化了11项考核指标,考虑落实集采工作情况、数据收集难易程度等问题,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考核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药品缺货的影响、约定采购量完成的不同情况。

问:《实施方案》有什么保障措施?

为做好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测算及考核工作,市医保局成立了结余留用工作专班,由专人负责数据的统计、指标的测算及考核档案的整理等工作,并专门设置了考核结果申诉反馈渠道,确保结余留用资金核算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医疗机构的权益。

问:《实施方案》的政策咨询电话多少?

如有对《实施方案》有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市医保局价采科,咨询电话:0559-2311851,政策解读员:吴成翔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