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0MB15594040/202108-00011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1-08-27
生效日期: 暂无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医保〔2021〕64号 词: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负责人解读】黄山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世贵:解读《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08-27 11:53 信息来源: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近日,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黄山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胡世贵现将《通知》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问:什么是“双通道”?

答:“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互协作,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问:《通知》制定意义及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目录频率大幅加快,从2017年的17种增加到2021年的221种,而医院临床使用药品准入的节奏和规则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各定点医疗机构是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选择配备药品。难以完全满足患者的就医购药需求。定点零售药店具有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等优势,正好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互为补充,形成供应保障合力,破解部分国谈药品“进院难”问题,提高国谈药品的可及性。

问:《通知》政策依据及起草过程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5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草拟了《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初稿形成后,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及局属各单位的意见,结合各单位反馈意见,最终形成《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黄医保〔2021〕64号)。

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就如何做好我市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明确了4个方面:一是明确“双通道”管理医疗机构范围,明确药店遴选程序,动态调整,明确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的原则和程序,适度竞争、有进有出;二是明确“双通道”管理医药机构责任;三是明确待遇支付和经办流程;四是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

问:“双通道”创新举措及保障措施是什么?

答:1.明确准入规程,公开遴选药店。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公平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市直及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公开遴选新增1-2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2.明确待遇标准,优化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病情治疗在“双通道”药店购买的国谈药品纳入当次住院费用结算范围一并进行报销;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双通道”管理药店购买用药目录内的国谈药品的,由“双通道”责任医师开具纸质处方,填写《黄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谈判药品外购备案表》并经医疗机构医保办盖章后,患者携纸质处方和《备案表》到“双通道”管理药店购买并按规定进行即时结算,按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进行报销。

3.强化监管合力,有效防范风险。市医保局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原则上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患者就诊所需的各类国谈药品。因特殊原因不具备确需患者外购的,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外购药品费用,纳入该医疗机构总额预算及DIP年终清算范围,医保经办机构每年将根据双通道医疗机构采购及使用双通道药品情况,合理调整双通道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算总额。

问:“双通道”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互协作机制,明确细化工作举措,为国谈药品落实落细提供政策保障。

问: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答:如有对《通知》不理解之处,可向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咨询,咨询电话:0559-2580862。政策解读员:洪丽红、李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