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0MB15594040/202206-0001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22-06-30
发布机构: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06-30
生效日期: 2022-06-30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医保〔2022〕51号 词: 基本医疗保险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转发《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06-30 17:27 信息来源: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各区县税务局,医保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3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相关政策口径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待遇享受等待期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保障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次月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且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保费的,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重新缴费的,设置2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二、明确转移接续有关政策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可按现行规定补缴,补缴后不设待遇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不予追溯。

 

附件:《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黄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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