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0MB15594040/202207-00013 信息分类: 办理答复情况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22-07-22
发布机构: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07-2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便签〔2022〕229号 词: 提案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对政协黄山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24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07-22 15:59 信息来源: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涂卫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险 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账户是职工医保基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保障门诊治疗和经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2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医保发〔2022〕3号),我市已于今年7月1日起推行实施了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就个人账户使用管理作出了优化完善。一是调整个人账户划入方式。在职职工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退休职工每月按定额计入个人账户,今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将有所减少;二是明确使用范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4类费用。具体为:(1)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3)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等;(4)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5)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用。同时,明确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体检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将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保障参保群众权益。

对于您提出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险的建议,据了解,省医保局就此已正式行文请示国家医保局,目前,国家医保局对个人账户能否用于购买商业健康险正在进行专题调研,并要求各地在政策没有明确之前,暂不允许自行制定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商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同时,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黄山市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规定,我市将进一步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商业健康保险,提供慢病管理等增值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支持探索开展商业健康保险。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支持。

 

 

 

办复类别:A

联系单位: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59-2580862

 

2022年 7 月 26 日

 

 

 

 

抄: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室意见建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