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的新型监管方式,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按照《中共黄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我局制定了《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
5.《安徽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皖医保秘〔2020〕115 号)
6.《黄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
三、主要内容
按照《中共黄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针对《黄山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中“对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以及“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4个行政处罚事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状况、主观过错、性质特点、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制定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清单包括事项名称、不予处罚情形、不予处罚依据、配套监管措施及权利层级等内容。
(一)对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本事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五类:1.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二)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本事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七类: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本事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七类: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四)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本事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七类: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期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四、实施时间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