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医保局政府信息,履行对医保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医保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医保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医保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市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维护更新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工作;编制市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主动向局办公室提供医保政务信息,同时负责本科室(单位)产生政府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五条 市医保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医保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市医保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市医保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市医保局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领导人情况:包括领导姓名、职责分工、分管部门等;
(二)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单位职能、地址、邮编、联系方式,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职能、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行政职权情况:包括行政职权总目录,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情况等;
(四)医保目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
(五)医保政策: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六)办事指南:包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的受理部门、地点、内容、依据、条件、材料、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咨询电话及投诉方式;
(七)本部门工作动态:包括单位举办的重要活动、召开的会议、日常重要工作等信息;
(八)规划计划情况:包括长远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等;
(九)人事信息:包括人员任用、调整,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等信息。
(十)财务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使用,专项资金使用等信息;
(十一)招标采购信息:包括招标采购制度,招标、中标信息等;
(十二)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免予公开:
(一)市医保局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二)与医保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医保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由局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保密审核后上网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医保政务信息,由相关科室、事业单位形成书面信息,呈报分管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并签字,然后报局办公室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医保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市医保局门户网站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
(三)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电子屏、办事指南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的申请,然后转交相关科室(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呈报主要领导签署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会同有关科室(单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