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0MB15594040/202304-00029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23-04-27
发布机构: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4-2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行政处罚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2023年度《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作者: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04-27 16:07 信息来源: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的新型监管方式,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修订2022版《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形成2023版《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

5.《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皖医保秘〔2022〕109号)

6.《黄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

三、修订过程

2023年3月6日,以《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修订征求意见稿)》形式,征求各区县医保局及市医保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意见建议,同步通过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至反馈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2023年4月24日,以《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审议稿)》形式,委托局综合科、法律顾问进行内部合法性审查,经审查,内容合法,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4月27日,经局长办公会研定后,于4月27日予以印发。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新增2项处罚事项拟定不予处罚内容。根据市委编办调整2022版部门权责清单相关文件规定,医保部门共6项行政处罚,其中新增2项。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关于不予处罚情形的相关规定,对部门权责清单新增两项不予处罚事项“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明确不予处罚内容: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二)变更配套监管措施。鉴于原2022版《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配套监管措施《安徽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黄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省、市医保部门已分别进行了修订,故同步在2023版《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予以变更。

五、主要内容

(一)对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本事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五类:1.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二)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本事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七类: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本事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七类: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四)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本事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七类: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期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五)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本事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七类: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期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六)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本事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七类: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期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六、实施时间

修订后的《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实行动态调整。

七、咨询电话

如有对本事项清单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市医保局法规和基金监管科,咨询电话:0559-2580861,联系人:尹莉(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八、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渠道

监督电话:0559-2580199

联系邮箱:hssylbzj@163.com

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新园东路189号5楼黄山市医疗保障局5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