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0MB15594040/202308-00010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8-1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文字解读

作者: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08-18 11:02 信息来源: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一、问:此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四部委《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 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2 号)要求,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对新冠疫情的积极作用,印发了本市《关于新增“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二、问:此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新增了4个医疗服务项目。新增“互联网首诊(主治医师及以下)”“互联网 首诊(副主任医师)”“互联网首诊(主任医师)”“俯卧位通气治疗”4 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规定了我市相应等级公立医院最高收费标准。

2.“互联网首诊”是指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依据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有关要求,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由相应级别的医师提供首诊诊疗服务。挂号,初建病历,核实就诊者信息,病案管理,询问病情,听取主诉,病史采集,记录病情,提供治疗方案(治疗单、处方)等。

3.对开展“互联网首诊”项目资质进行了明确,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须具备“互联网+”医疗服务资质,并获得卫生健康部门准许。对“互联网首诊”等4个项目确定了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医保支付类别和医保首。

4.对新冠患者复诊如何收费进行了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互联网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远程)诊察费”执行。

三、咨询电话

如有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科,咨询电话:0559-2580860,联系人:李彤(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