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各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药品目录内国家和省级层面统一制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先行自付比例。未统一制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我市现行政策执行(城乡居民20%、城镇职工10%)。
二、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要与省医保中心做好对接,获取数据库,做好数据比对及本地政策口径标记等工作,及时将2023年版药品目录数据库提交维护;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内2023年版药品目录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各级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要积极指导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目录数据库的匹配对照审核工作,确保按时执行2023年版药品目录。
三、区县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做好2023年版药品目录数据库的落地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政策培训宣传,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事项的通知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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