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20号建议的答复
吴冬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相对稳定和优化基金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医保缴费个人筹资部分这几年连续增长确实是存在的,主要因素之一是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医疗费用增长,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医疗费用的增长,因此需要适当调整医保筹资标准以保障医保基金的稳定运行。另一个方面的因素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不断提高,随着人们对健康的关注不断增加,医疗保障需求也在不断扩大,因此适当提高医保筹资标准也能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
随着医保筹资标准逐年增长,参保群众带来的获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服务水平更大幅度的得到提高。2003年“新农合”建立初期,能报销的药品只有300余种。目前,我国医保药品目录内包含药品已达3088种,其中包含74种肿瘤靶向药、80余种罕见病用药。二是各类现代医学检查诊疗技术更加可及。20年来,在医保政策的有力支持下,医疗服务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患者享受到的医学检查、诊疗手段朝着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方向大幅迈进,彩超、CT、核磁共振等设备迅速普及,无痛手术、微创手术等诊疗技术日益普及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广大参保患者享受了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三是群众的就医报销比例显著提高。2003年,“新农合”制度建立之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普遍在30%-40%左右,群众自付比例较高,就医负担重。目前,我国居民医保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维持在70%左右,群众的就医负担明显减轻,而这必然带来医保筹资标准的提高。同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群众医疗需求的提升、医疗消费水平的提高,也需要加强医保基金筹集,以为群众提供稳定可持续的保障。
一、关于您建议的保持个人缴费相对稳定问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医保基金,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国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个人最低缴费标准(我市一直执行的是个人最低缴费标准),财政补助也逐年提高且是筹资的主要部分,同时医疗救助资金对特困人员参保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其他低收入人口参保给予定额资助。确实这几年来参保群众对个人缴费标准的提高存在一定看法,国家医保局正在加强调研,研究制定鼓励连续参保的激励约束机制,我市将按上级部署要求抓好落实。
二、关于您建议的从省级层面出台相关政策,优化医保目录,减少目录外药械的使用问题。
2024年4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4]3号),根据省级统筹总体部署,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将逐步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待遇政策、基金运行管理、调剂金管理、支付机制、公共服务等7个方面的全面统一,您建议的优化医保目录政策方面的问题将会陆续得到解决。
三、关于您建议的加强基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强化基金监管等问题。
医保部门自成立以来,始终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医保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和纠治力度,坚决守好人民群众“看病钱”“救命钱”。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基金监管,常态化开展医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强化与公安、财政、卫生健康等多部门协同监管效应。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DIP模式下的智能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曝光力度,进一步提升震慑效果,规范医药机构医保政策执行行为。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复类别:A
联系单位: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2580862
2024年5月16日
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市政府办公室意见建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