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0MB15594040/202406-0002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6-2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医保〔2024〕38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黄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06-26 18:59 信息来源: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保局所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对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相关生育保险报销政策进行了归纳整理,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4%;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为0.5%;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缴费费率。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

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缴费基数与核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数保持一致。

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确定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5%的,其职工享受所有生育保险待遇项目。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4%的,其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费率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或生育补贴。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实行“按例定额包干”,具体按下列标准执行,今后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1.自然分娩:三级医院18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1500元。

2.剖宫产:三级医院35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2800元。

3.多胞胎:每多生1胎,自然分娩增加600元,剖宫产增加1200元。

4.流产: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每例补偿600元。

5.引产: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引产的,每人补偿800元;异常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的,每人补偿1200元。

参保职工分娩前常规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每人600元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参保职工生育并发症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

五、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标准

参保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按照《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皖价医[2006]27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

六、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生育津贴标准

按照企业生育保险缴费率缴费且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参保女职工,无需提交申请,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平台直接获取生育结算相关信息,核定发放生育津贴,其中: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奖励政策规定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按规定增加的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发放月支付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

附件: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黄山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