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订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机制,2024年4月30日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修订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黄医保〔2024〕30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政策制定的背景:2021年8月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在国家局文件基础上,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74号,以下简称《原动态调整通知》),建立了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2022年6月,黄山市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黄医保〔2022〕52号),建立了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为提升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灵敏度和操作性,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规定,适应改革工作新形势,2024年4月初,省医保局在原有文件的基础上,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动态调整通知》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要求“各市应于2024年4月底之前参照本通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制定依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19号),我局按省统一部署,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制定的意义
医疗服务价格关系公立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可以引导公立医院适应医改政策取向、优化医疗服务。灵敏有度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是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科学把握调价窗口,稳定调价预期的关键。
三、起草过程
4月10日,我局按省局文件要求草拟了初稿并结合周边地市情况进行了完善,4月15日,我局通过平台发文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县医保部门意见,并在黄山市医保局网上开展为期10天(2024年4月15日—2024年4月24日)的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止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相关单位及社会反馈意见。4月25日,通过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 。4月26日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研究。
四、主要内容
(一)规范了基本路径及时间节点。明确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按年度对相关指标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调价总量书面报告于每年5月31日之前按重要事项报省医保局。
(二)规范开展动态调整评估条件。总体考虑医疗机构运行和费用控制指标、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设置上年度职工或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期是否出现赤字、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上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增长率、是否出现不宜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情形、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情况等五个评估指标。
评估上述五个指标,未出现文件中第1-4项任一情况的,评估年度可启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未出现文件中第1-4项但出现第5项情况的,评估年度不得上调诊查、护理、床位、部分中医诊疗等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合理测算调价空间。测算调价总量按照上年度医疗服务性收入(不含药品、卫生材料收入)为“基数”加“合理增长”的方式确定。明确调增量、调减量范围。
实际可用调价总量=测算调价总量+调增量-调减量。明确实际调价总量当年度未使用的、未用尽的,不累计计入下一年度调价总量。
五、适用对象
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六、其他事项
动态下调启动条件、优化选择调价项目、拟定调价方案、完善配套措施仍按《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黄医保〔2022〕52号)有关规定执行。价格专项调整以及个别调整,执行国家、省医保局有关规定。
六、保障措施
继续做好部门协调和宣传引导工作,确保后续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七、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既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八、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张辉靠
联系电话:0559-2310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