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黄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医疗保障局,休宁县、黟县、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皖医保秘〔2025〕4号)要求,不再执行《关于按病种分组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黄医保〔2021〕24号)中的“睾丸(精索)鞘膜积液”等12组病种的按病种分组付费政策。相关病种医疗费用中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按照医保DIP付费等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患者入院时间为准。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