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0MB15594040/202505-0001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5-05-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医保函〔2025〕24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开展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5-05-30 16:16 信息来源: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休宁县、黟县、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权益进一步做好就医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8号)要求及省医保局工作部署,现就关于开展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遴选范围

各区县已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市域内已纳入协议管理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无需遴选,自动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除此之外,结合困难群众就诊总量和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情况,在市属医疗机构中遴选2家作为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县在各辖区县属医疗机构中遴选1-2家作为县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若区县辖区内无合适医疗机构的,可委托行政区域内其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本区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满足困难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确定2家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应有1家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

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遴选准入条件

1.为体现分级诊疗原则,县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需为二级或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需为三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纳入医保定点2年以上,困难群众就诊人次(含住院、慢特病门诊)总量在辖区内困难群众就诊总量中占比较大。

3.有专职医保经办窗口,具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直联联网结算的软、硬件条件。

4.近两年没有因以下行为被医保部门处理处罚(直接纳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精神病专科医院需符合该条件):

(1)诱导拉拢参保人特别是困难群众虚假住院的;与养老、康复、护理机构等勾结制造虚假住院的;大量留存参保人特别是困难群众医保凭证空刷、套刷医保基金的;

(2)无资质人员冒名违法开展诊疗活动骗取医保基金的;

(3)在协议管理期间存在因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受到医保部门中止服务协议(包括执行到科室及人员)及以上的处理处罚情况的。

5.其他情形可由各区县结合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三、遴选流程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医保中心发布遴选公告,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床位数等综合因素,自愿向属地医保中心申请成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并如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市及各区县医保中心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提取系统内困难群众就诊情况,对照遴选条件,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

(三)组织评审

市及各区县医保中心根据初核情况,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在遴选中应充分考虑上年度困难群众服务人次、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床位数等综合因素。

(四)机构公示

遴选完成后,各级医保中心将遴选结果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申请机构对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遴选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由同级医保行政部门进行复评。

(五)协议签订

公示完成后由同级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补充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四、工作要求

自愿参加申请的医疗机构需如实提供各项申请材料,各级医保中心要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完成遴选各环节工作。遴选工作完成后,相关遴选原始材料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存档备案。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