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运行依据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运行依据 |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运行依据 | 责任部门(责任人)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 法规和基金监管科、市医疗保障权益管理中心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法规和基金监管科 |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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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 ||
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法规和基金监管科、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科 |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安徽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法规和基金监管科 |
其他权力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第十七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第十条; 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法规和基金监管科和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中心 |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9条;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皖发改价格规〔2025〕1号)中明确有该事项。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