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黄医保〔2025〕27号
休宁县、黟县、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满足群众对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推动医疗服务向患者家庭延伸,根据《关于公布安徽省第十八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卫函〔2024〕198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市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基层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药服务的,采取“上门服务费+医药服务价格”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最高政府指导价为50元/次·人,详见附件;核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对于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医药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渠道的,不得额外收取上门服务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6日
附件
“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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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码 |
项目 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基层医疗机构价格(元) |
计价说明 |
医保支付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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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CA0001 |
上门服务费 |
根据患者需求,医疗机构派出医师、护师、药师或技师等专业人员,前往患者指定地点为其提供合法合规的医疗服务。含医疗机构派出的专业人员交通成本、人力资源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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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人 |
50 |
基层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市场调节价。 |
3 |
HG-2025-29-05
抄送: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6日印发
关于制定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docx
关于制定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pdf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