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意见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 | 是否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调整意见 |
| 1 |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要求,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1-3子项。 4.《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号):深化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就业人员参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就业人员参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按规定补助相结合。 5.《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6.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2023版)》的通知,附件1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1-3子项。 |
权益中心 | 是 | 保留 | |
| 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要求,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11-15子项。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2023版)》的通知,附件1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11-15子项。 |
医保中心 | 是 | 保留 | |
| 3 | 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号):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优化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协议管理程序。 3.《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条: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4.《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三条: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5.《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要求,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25、26子项。 6.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2023版)》的通知,附件1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25、26子项。 |
医保中心 | 是 | 保留 | |
| 4 |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四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定价目录》(2025版):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定价部门为省医疗保障局;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定价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理由: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2025版),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定价内容、定价部门。 |
价采科 | 是 | 保留 | |
| 5 |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要求,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4-6子项。 3.《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2023版)》的通知,附件1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4-6子项。 |
权益中心 | 是 | 保留 | |
| 6 |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要求,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27、28子项。 2.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2023版)》的通知,附件1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27、28子项。 |
医保中心 | 是 | 保留 | |
| 7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种鉴定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要求,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4-6子项。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2023版)》的通知,附件1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4-6子项。 |
医保中心 | 是 | 保留 | |
| 8 |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要求,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17-22子项。 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2023版)》的通知,附件1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17-22子项。 |
医保中心 | 是 | 保留 | |
| 9 | 参保单位(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7、8子项。 |
权益中心 | 是 | 保留 | |
| 10 |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退 | 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退服务工作。 | 医保中心、权益中心 | 是 | 保留 | |
| 11 | 医疗救助资金给付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全文。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适宜适度确定,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
待遇科 | 是 | 新增 | |
| 12 | 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适宜适度确定,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
待遇科 | 是 | 新增 | |
| 13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11子项。 |
权益中心 | 是 | 规范 | |
| 14 |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协调服务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异地就医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20号):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信息共享管理,逐步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明晰、流程统一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体系。省内业务协同机制待全省医保信息平台建成后,参照实施。 | 医保中心 | 是 | 保留 | |
| 15 | 出具医疗保险信息证明 | 权益中心 | 是 | 经与省局沟通对接,此项合并到参保单位(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不单独列项 | 取消 | |
| 16 | 医疗救助申请 | 待遇科 | 是 | 此项调整为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及医疗救助资金给付两项 | 取消 | |
| 17 |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 权益中心 | 是 | 根据文件《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78号)此职能已移交税务部门 | 取消 | |
| 填表说明: 1.本表以2023年部门权责清单为蓝本,比对省指导目录,填写更新后的内容,修改调整部分用红色字体标出。 2.“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 3.“办理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 4.“实施机构”应明确到具体科室。 5.“是否政务服务事项”应根据是否列入数据资源局政务服务平台,实施网上办理等情况确定。 6. 调整意见规范填写如:新增、保留、取消、(依据)等,没有调整的事项填“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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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意见表.xlsx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