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工作,根据《黄山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黄政办〔2019〕13号)精神,现对我市城乡居民慢性病准入标准、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予以规范,具体通知如下:
一、准入标准
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认定执行全市统一的准入标准,具体标准附后。
二、办理程序
(一)常见慢性病
参保居民自愿申报,经办机构统一组织鉴定,一年组织两次,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进行。上半年通过鉴定的从当年7月1日起享受有关待遇,下半年通过鉴定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有关待遇。
1.受理单位: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参保地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县可将慢性病初始受理地点延伸到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站,探索建立村-镇-县三级服务网络。
2.申报材料:(1)《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常见(特殊)慢性病申请表》;(2)与申请疾病相关的病史资料,如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疾病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等。
(二)特殊慢性病
参保居民随时申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准入标准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发放《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证》,有关待遇从发证之日起开始享受。
1.受理单位: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申报材料:(1)《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常见(特殊)慢性病申请表》;(2) 与申请疾病相关的病史资料,如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疾病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等。
三、报销范围
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指符合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用药及诊疗目录规定的费用。具体目录另行印发。
四、就医管理
采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方式。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病种要求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乡镇及以上级别定点医疗机构。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要求,制定合理的慢性病就诊、结算流程,健全财务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建立慢性病门诊治疗档案,要通过网络监控、调阅门诊病历等相关就诊资料等方式,对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进行审核。
五、结算方式
原则上参保人员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即时结算。相关结算工作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协议管理。
六、有关要求
(一)健全管理制度。要高度重视慢性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慢性病管理工作流程,完善慢性病管理台账。
(二)强化政策宣传。通过多渠道公布相关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知晓率。
(三) 做好政策衔接。要按照黄政办〔2019〕13号、黄医保函〔2019〕36号及本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确保规范慢性病管理各项工作平稳落实。
附件:
1.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准入标准(暂行)
2.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常见(特殊)慢性病申请表
3.黄山市城乡居民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证(式样)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15日
附件:
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准入标准(暂行).docx【39.1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