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0MB15594040/202002-00027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02-1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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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安徽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11 15:46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阅读次数:

《安徽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解读如下:

一、概述

《程序规定》共七章五十八条,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辖权确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执行与结案、期间和送达等内容做出全面规范,确立了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原则,细化了调查取证及各类型证据收集、调取、制作和保存的具体规则,规定了案件审核的内容和意见类型,增加了案件办理相关环节的时限要求,提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公示的强制性要求,明确了各类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了《程序规定》。

三、起草过程

根据局领导的指示,8月7日,基金监管处启动了《程序规定》起草工作,在借鉴外省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8月22日,发函向各市医保局,省医保局各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47条(采纳修改意见18条)。经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医保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四、《程序规定》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6条),包括目的、行政处罚原则、回避制度等。

目的: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回避制度: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 “管辖”(共5条),包括管辖的原则、案件的移送等。

属地原则: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管辖权争议:有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管辖移送:属其他行政部门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共2节,23条),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条件、调查取证的要求、证据的种类等。

案件的受理: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初步核查。初步核查后需要立案查处的,报请本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立案的条件:有初步确认的违法嫌疑对象;有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其他应当立案的情形。

调查取证的要求:执法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四章 “审核与处罚”(共3节,13条),包括案件审核的内容、被处罚人的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等。

案件审核: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被处罚人的享有的权利: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共5条),包括缴纳罚款、结案的情形、案卷的制作等。

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结案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终止调查的;作出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决定的;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第六章 “送达”(共2条),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

直接送达: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的,以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电子方式送达: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章 “附则”(共4条),包括名词解释、执法文书的印制等。

以上以下:“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期间计算:“期间”以时、日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处罚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