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遴选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22 11:38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作者:市医保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市属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权益进一步做好就医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8号)及黄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黄医保函〔2025〕24号)要求,现就开展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

市属医疗机构中已纳入协议管理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无需遴选,自动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除此之外,结合困难群众就诊总量和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等情况,在市属医疗机构中遴选2家作为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满足困难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确定2家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应有1家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

二、遴选准入条件

1.为体现分级诊疗原则,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需为三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纳入医保定点2年以上,困难群众就诊人次(含住院、慢特病门诊)总量在辖区内困难群众就诊总量中占比较大。

3.有专职医保经办窗口,具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直联联网结算的软、硬件条件。

4.近两年没有因以下行为被医保部门处理处罚(直接纳入的精神病专科医院需符合该条件):

(1)诱导拉拢参保人特别是困难群众虚假住院的;与养老、康复、护理机构等勾结制造虚假住院的;大量留存参保人特别是困难群众医保凭证空刷、套刷医保基金的;

(2)无资质人员冒名违法开展诊疗活动骗取医保基金的;

(3)在协议管理期间存在因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受到医保部门中止服务协议(包括执行到科室及人员)及以上的处理处罚情况的。

三、遴选程序

(一)自主申报

符合条件的市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床位数等综合因素,自愿向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申报。各定点医疗机构对照遴选条件,于829日前提交《黄山市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申报黄山市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承诺书》(附件2)、同时对照《提交材料目录》(附件3)提交相关材料至黄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材料不符合遴选条件的不予受理,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医保定点遴选资格。

(二)审核材料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提取系统内困难群众就诊情况,对照遴选条件,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组织评估

1.成立评估小组: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组织评估小组开展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遴选工作,邀请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员现场监督。

2.遴选入围名单:评估小组根据初审情况予以评选,在

评选中应充分考虑上年度困难群众服务人次、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床位数等综合因素,按照“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申报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材料与实际不符或未达到遴选条件的,予以取消申请资格。如仅有1家医疗机构申报的,且符合遴选条件的,视为初步入围;如有2家及2家以上医疗机构申报,按照《黄山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评估,核心指标均符合的,按该医疗机构困难群众就诊人次(含住院、慢特病门诊)总量在辖区内困难群众就诊总量占比由高到低排序,占比高的初步入围。

(四)结果公示

遴选完成后,黄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将遴选结果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协议签订

公示完成后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补充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四、工作要求

自愿参加申请的医疗机构需如实提供各项申请材料,各工作人员在遴选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完成遴选各环节工作。遴选工作完成后,相关遴选原始材料报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存档备案。


附件1:《黄山市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附件2:《申报黄山市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承诺书

附件3:《提交材料目录》



黄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5822日         


附件1:黄山市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docx

附件2 申报黄山市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承诺书.doc

附件3:提交材料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