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药品网上采购数据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维护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数据真实性,根据省医保局审计整改方案要求,经研究,组织开展全市药品网上采购数据情况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2020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采购数据与同期医疗机构实际进销存数据。
二、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国家集采中选药品采购数据与医疗机构同期进销存数据一致性,是否存在采购数据录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以及虚假采购等情况。具体包括,截至2022年6月底,全省已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具体批次,详见下表(其中未结束批次统计时间截至2022年6月30日):
具体批次 |
品种数 |
执行时间 |
结束时间 |
第一批首年 |
25 |
2019年12月27日 |
2020年12月26日 |
第二批首年 |
32 |
2020年5月9日 |
2021年5月8日 |
第三批首年 |
56 |
2020年11月20日 |
2021年11月19日 |
第一批次年 |
25 |
2020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6日 |
第二批次年 |
31 |
2021年5月9日 |
2022年5月8日 |
第四批首年 |
45 |
2021年5月9日 |
2022年5月8日 |
第二批第一期续约 |
1 |
2021年9月1日 |
2022年8月31日 |
第五批首年 |
61 |
2021年10月25日 |
2022年10月24日 |
第三批次年 |
34 |
2021年11月20日 |
2022年11月19日 |
三、检查方式
采取医疗机构自查、医保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各区县医保局组织辖区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并负责抽查工作。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由市医保局负责抽查。市医保局还将对各区县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四、时间步骤
(一)自查阶段(2022年10月21日-2022年11月5日)。各区县医保局将所辖医疗机构平台上采购数据导出后,下发给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将平台数据逐个与同期院内进销存数据进行比对,如实填写《医疗机构自查详细情况》和《自查问题表》(附件1和2),并于11月3日前上报市医保局(扫描件发送至邮箱564623506@qq.com)(含WORD、EXCEL等电子格式)。市属公立医疗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平台数据由市医保局提供)。
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自查详细情况》和《自查问题表》,需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扫描随文报送。鼓励各医疗机构在自查阶段,边查边改,立查立改。
(二)抽查阶段(11月5日至11月10日)。根据医疗机构自查情况,市及各区县医保局成立专项检查组,对数据存疑的医疗机构开展抽查,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调阅进销存数据等方式,仔细比对相关数据。检查范围包括2020年1月—2022年6月期间各年度药品总体采购情况,每批次至少抽取2种国家集采药品进行核实,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表》(附件3)。区县医保局专项检查组负责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市医保局专项检查组负责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市医保局将适时赴各区县开展抽查。
(三)整改反馈(11月10日至11月20日)。针对自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区县医保局对相关医疗机构下发问题清单(包括自查发现问题及抽查发现问题),对于虚假采购数据,性质严重的要约谈、通报,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相关部门。各区县医保部门须于11月17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医保局(扫描件发送至邮箱564623506@qq.com)(含WORD、EXCEL等电子格式)。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由市医保局下发问题清单。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安排,细化责任分工,确保自查、抽查、整改等环节落到实处,避免搞走过场。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切实担负起平台采购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单位自查结果负责。
(二)强化结果运用。各区县医保局要将本次专项检查结果运用到对医疗机构的日常考核监管中,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数据纳入结余留用考核指标,对存在虚假采购行为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取消结余留用资格等方式严肃处理。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健全督查督导机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一步分析原因,完善制度,从源头完成问题治理,引导医疗机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录入采购数据,切实维护平台数据的准确性。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彤 2580860。
附件:1.医疗机构自查详细情况
2.医疗机构自查问题表
3.现场检查表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