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0MB15594040/202212-0001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成文日期: 2022-12-29 发布日期: 2022-12-29
发文字号: 黄医保〔2022〕100号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黄医保〔2022100

 

各区县医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黄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经研究决定,制定《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1229日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医疗保障

对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黄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2

医疗保障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黄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3

医疗保障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黄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4

医疗保障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期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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