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黄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将于2022年7月1日实施,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医保发〔2022〕3号)及《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2022〕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通知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黄山市财政局
2022年6月8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通知 (1).docx